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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離婚咨詢:男女雙方分居期間,另外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yǎng)費?
案例分析:
案號:(2019)魯0611民初1386號民事判決書
原告:張某某
被告:劉某某
張某某與劉某某婚姻因感情不和,張某某于2019年起訴要求離婚,后經法院審理,確認:張某某與劉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5年8月21日育有一子小劉。2017年9月10日雙方分居至今,小劉一直由被告劉某某撫育至今。
庭審時,被告劉某某要求張某某支付分居期間小劉的撫育費,雙方爭執(zhí)不下。
最終法院判定:自2019年10月份開始,原告張某某每月支付小劉撫育費1100元,至小劉獨立生活時為止。自2017年9月,原被告雙方分居生活開始,至2019年9月本案宣判期間的撫育費27500元,由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10日內給付被告。
柳基偉律師解析:
離婚案件中,很多當事人會因為子女撫養(yǎng)發(fā)生爭議,尤其是在雙方發(fā)生矛盾時,一方直接撫育孩子,但是另外一方此時已經不愿承擔撫養(yǎng)義務,那么在離婚時 直接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能否向另外一方主張分居期間孩子的撫育費呢?
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三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yǎng)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根據(jù)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之內涵,法律保護的是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被撫養(yǎng)的基本權益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優(yōu)先。男女雙方在分居期間,可能雙方的夫妻關系會發(fā)生改變,但是這種非法律實質意義上的變化不應當成為影響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理由,因此,在離婚時,如果直接撫育孩子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要求對方當事人給付分居期間的子女撫育費,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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