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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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是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中的第四章【離婚】規(guī)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補充知識:
離婚冷靜期具體如何操作?
第一種情況:一切順利
雙方到婚登處提交離婚申請,30日冷靜期內(nèi)雙方均不撤回申請,冷靜期屆滿后雙方到婚登處辦理離婚。
第二種情況:冷靜期內(nèi)一方撤回申請
雙方到婚登處提交離婚申請,30日冷靜期內(nèi)有一方去撤回申請,那么,協(xié)議離婚結(jié)束,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
第三種情況:冷靜期屆滿一方不配合辦離婚
雙方到婚登處提交離婚申請,30日冷靜期內(nèi)雙方均不撤回申請,但冷靜期屆滿后一方拒絕去婚登處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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