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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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于XX年X月X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因雙方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意見分歧較大,故訴至法院。雙方共同財產:
1、被告父母付首付,雙方婚后貸款購買的商品房一套,
2、被告婚前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的商品房一套。
3、雙方婚后購買的小汽車一輛。
高律師代理原告訴至法院,1、要求分割婚后雙方購買的住房,雖然住房首付20余萬元是被告父母出資,但是被告沒有證據證明是其父母對被告單方面的贈與,應視為對男女雙方的贈與,因此此房應平均分割。2、要求分割被告婚前購買,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的共同還貸部分及升值部分的比例。3、要求平均分割雙方婚后購買的汽車。案件調解結案,調解協議維護了原告的權益,原告得到了一套住房,價值100余萬元。取得了當事人滿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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