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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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春花和雙林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六個月,同居期間雙林覺得和春花合不來,于是,起訴要求春花返還婚約彩禮,包括婚前購買的三金一萬左右以及婚前給春花的聘禮錢和看家費數(shù)萬元。
案件分析
訴求至法院后,經法院認定的彩禮包括:現(xiàn)金40000元,購買三金10000元,2000元的看家錢,共計52000元。根據法律規(guī)定,未辦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六個月,彩禮做部份返回,一審判決被告返還彩禮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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